案号:(2026)X刑终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朱某(化名),某机械加工企业车间副主任,负责车间日常行政协调、人员考勤统筹及物料对接安排,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发当日,一线操作工在操作特种设备时,严重违反安全流程,擅自离岗导致设备故障,造成一人轻伤及数十万元经济损失。事故调查报告未严格区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仅以朱某系车间副主任的“管理人员”身份,将其列为主要责任人之一。一审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朱某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专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急于推进程序,而是沉下心来完整梳理全案卷宗材料,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公司岗位职责文件、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逐字逐句排查证据漏洞与责任认定瑕疵。通过调取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说明书、车间管理分工文件,清晰证实朱某的工作范畴仅涉及行政协调,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设备检修、安全培训、现场监督指挥等法定职责。公司已明确配备专职安全员,全权负责安全管理事宜。同时,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和一线员工证言,证明事故发生时朱某正在办公室处理物料对接工作,未出现在事故现场,也从未下达任何违规操作指令。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仅凭职务身份推定有罪,属于客观归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
第一,朱某并非涉案事故责任主体,不具备本罪履职要件。经调取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说明书,朱某的工作范畴仅涉及行政协调,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设备检修、安全培训、现场监督指挥等法定职责。公司已明确配备专职安全员与生产厂长,全权负责安全管理事宜,朱某既无权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也无权制止一线员工违规操作。一审法院将普通基层行政管理人员等同于安全管理责任人,属于对主体职责的错误认定。
第二,朱某无任何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监控录像和一线员工证言证实,事故发生时朱某正处于办公室处理物料对接工作,并未出现在事故现场。日常工作中,朱某从未下达过任何违规操作指令,一线操作工的违规操作属于个人擅自行为,与朱某的工作毫无关联。公诉机关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朱某存在具体违规或失职行为,仅以‘管理人员’身份推定其有责,属于典型的客观归罪。
第三,朱某行为与事故后果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一线操作工严重违反安全操作流程的个人行为;间接原因是企业安全培训不到位、专职安全员监管缺失,均与朱某的行政协调工作无任何关联。朱某的履职行为,既未创设法所不容许的安全风险,也未对事故发生产生任何推动作用。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朱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终审判决书明确指出:一审判决仅凭上诉人朱某的职务身份认定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未严格区分岗位职责边界,未查清朱某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亦未认定刑法因果关系,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朱某具有安全管理失职行为,无法证实其行为与事故后果存在关联,依法改判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二审无罪改判案例。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的核心逻辑在于:不被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束缚,回归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精准拆解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专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界定岗位职责边界、严格论证因果关系,成功实现了二审逆转。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