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层极高但无实质领导行为——专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陈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辩护获存疑不起诉

2026-05-28

案号:VYM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某大型电商传销平台被查处,抓获犯罪嫌疑人百余名。陈某(化名)作为该平台的高级代理商,发展下线数百人,层级高达五级,被公安机关列为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家属委托专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没有纠结于陈某的级别高低,而是将辩护重点放在了“身份认定”上。通过详细阅卷,赵律师发现,陈某虽然级别高、下线多,但他仅仅是该平台早期的忠实用户,从未参与平台的规则制定、资金分配、后台管理或人员培训。他的收益完全来自于自身的销售推广和下线业绩的自然增长,对组织的整体运行没有任何决策权或影响力。


赵律师指出,刑法打击的是传销组织的“大脑”,即策划、指挥、操纵组织运行的核心人员,而非“手脚”,即虽然级别高但仅从事具体推广工作的人员。在网络传销扁平化发展的今天,单纯以层级和人数来认定“组织领导”已显滞后。陈某虽然符合“层级高”的表象,但缺乏“组织领导”的实质行为。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辩护人认为,陈某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要件,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在传销案件中,并非所有级别高、下线多的人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罪的主体应当严格限定为在传销活动中起策划、指挥、操纵、协调等重要作用的核心人员。陈某虽然级别较高,但他从未参与平台的顶层设计与决策管理,仅是被动接受平台规则并进行推广的‘超级用户’。


第二,陈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者、领导者’的法定要件。其未参与传销组织的设立、运营决策、资金分配、人员管理、制度设计等核心环节,对组织的整体运行无任何决策权或影响力。


第三,陈某的收益来源于销售推广的自然增长,而非参与组织运营的非法获利。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在陈某不具有组织领导实质行为的情形下,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特征,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高层级低作用”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在网络传销扁平化发展的今天,单纯以层级和人数来认定“组织领导”已显滞后。赵飞全律师坚持“作用与地位相统一”的原则,成功将形式上的“高层级”与实质上的“组织领导”剥离,为大量处于中间层级的当事人争取到了无罪的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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