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X刑终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甲系一家经营A业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为维系与公职人员乙的关系,请托乙为公司介绍A业务,并给予乙约600万元人民币。后续因为其他原因,该请托事项并未办成。一审法院认定甲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甲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剖析甲的行贿行为本质。赵律师认为,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托乙关照的事项是为了公司承揽A业务,完全是为了公司谋取利益。因为请托事项没有实现,也就没有形成违法所得,无法通过公司获利来直接证明为公司谋取利益。
赵律师围绕单位意志与利益归属展开了扎实的证据收集与类案检索工作。团队检索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的生效判例,其中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马某某等单位行贿案,其裁判要旨明确“行贿款来源于单位还是个人,不是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的关键因素,核心要看行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谋取的利益归属于单位还是个人”。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甲罪名定性错误,甲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而非行贿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甲的行为系为谋取单位利益。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托乙关照的事项是为了公司承揽A业务,完全是为了公司谋取利益。判断是否为单位犯罪,核心在于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和为单位谋取利益。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决策代表了公司意志,且请托事项纯粹为了公司业务。
第二,资金来源并非单位行贿罪的决定因素。刑法及相关理论从未规定行贿资金必须来源于单位账户。而且在实践中,单位因财务制度的规定或逃避侦查的考虑,由个人代为支出行贿资金的情况较为普遍。
第三,根据202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本案情形与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完全吻合。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单位行贿罪,并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甲构成单位行贿罪而非行贿罪,将刑期从十年减轻至二年,刑期较一审减轻了八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单位意志切割”成功争取罪名变更的案例。区分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的核心是“三要素”:是否以单位名义、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深入剖析单位意志与利益归属,成功将罪名从行贿罪变更为单位行贿罪,将刑期从十年降至二年,实现了量刑降档。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