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立与犯罪边界——专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赵飞全助运维工程师小甲获无罪判决(2025年)

2026-06-02

案号:(2025)沪X刑初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小甲(化名)系A科技公司的云计算平台运维工程师,入职仅半年。该公司主营云计算服务器托管业务,对外宣称“为境外电商平台提供数据存储和技术支持”。2024年6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特大跨境赌博、诈骗案时发现,A公司实为犯罪团伙提供服务器托管和技术服务,涉案资金流水高达2亿余元。小甲因担任服务器运维工程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小甲归案后坚称自己对公司的真实业务性质不知情,系被公司欺骗而误入歧途。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小甲作为服务器运维工程师,在发现部分服务器IP常被境外账号频繁访问、公司要求对部分数据“自动备份后立即删除”等异常情况后,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仍继续提供技术支持,符合帮信罪“明知”的构成要件,遂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小甲家属在案发后多方寻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最终经朋友推荐委托了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飞赴上海,全面开展辩护工作。

赵律师的辩护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系统展开:

第一,深入分析“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赵律师指出,帮信罪的“明知”必须是实际且客观的认识,需达到确定无疑的程度,而非合理怀疑或模糊知晓。根据2025年“两高一部”《意见》的规定,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应当综合考虑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等多种因素。小甲入职仅半年,系普通运维工程师,并非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的整体业务模式、客户构成及资金流向等核心信息无从知晓。

第二,论证技术中立性。赵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指出,技术本身是中性的,技术服务提供者不能因为其提供的服务客观上被用于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其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该服务将被用于犯罪。本案中,小甲从事的是日常性的服务器运维工作,包括系统监控、故障排查、数据备份等常规操作,这些工作在任何互联网公司都是标准流程,不能因为上游犯罪的存在而反推小甲具有犯罪故意。

第三,剥离合法业务与犯罪活动。赵律师通过仔细核对小甲的工作记录和服务器日志发现,小甲所维护的服务器中仅有约30%被用于犯罪活动,其余70%系正常商业托管业务,无法证明其技术支持直接助力犯罪。

第四,否定“情节严重”的认定。小甲在公司领取固定月薪1.5万元,并未因涉案行为获得额外的高额非法利益。赵律师指出,这一薪资水平属于技术行业的正常工资标准,远未达到“违法所得巨大”的程度,不应据此认定“情节严重”。

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辩护词,核心内容节选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被告人小甲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小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深入分析全案证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小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小甲无罪。

一、小甲主观上不具备“明知”的犯罪故意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里的“明知”必须是确定性认识,而非“合理怀疑”或“模糊知晓”。本案中,小甲入职仅半年,系公司最基层的运维工程师,其所接触到的信息仅限于技术层面的日常维护。小甲的确在工作中发现了一些“异常情况”,如部分IP被境外账号频繁访问、公司要求对部分数据进行备份后删除等。但这些“异常情况”在公司层面给出的解释是“涉及商业机密”,小甲作为底层员工,既无权限也无能力深究。小甲的“异常感知”超出了合理怀疑的范围,无法达到刑法意义上的“明知”。

二、小甲的行为系正常的技术服务行为,具有技术中立性

技术服务提供者不因其所提供的服务被他人用于犯罪而当然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小甲从事的是日常服务器运维工作,包括系统监控、日志分析、故障排查等。这些工作在任何云计算企业中都属标准操作流程,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在没有证据证明小甲知晓其维护的服务器被用于犯罪的情况下,不能仅因结果上的关联性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小甲的合法收入不应认定为犯罪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将小甲的月薪1.5万元作为违法所得数额进行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小甲的月薪系其提供正常劳动的对价,是该技术岗位的合理薪酬水平,与涉案犯罪活动并无直接关联。小甲并非因从事涉案技术服务而获得额外报酬。

四、上游犯罪证据链断裂,帮信罪无法成立

帮信罪系从属犯罪,其成立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本案中被指控的上游赌博、诈骗团伙尚有部分成员未到案,犯罪事实尚未完全查清,不能排除该服务器上的部分业务系合法业务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认定小甲构成帮信罪,缺乏充分的事实基础。

综上所述,小甲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客观行为系正常的技术服务,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且上游犯罪事实尚不明确。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小甲无罪。

三、判决结果

经上海市X人民法院审理,合议庭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甲主观上明知公司业务涉及犯罪;小甲的行为系正常技术服务,在客观归罪的法律逻辑下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小甲维护的服务器中仅部分涉及犯罪活动,无法证明其技术支持直接助力犯罪;上游犯罪部分被帮助对象未到案,犯罪事实未能完全查清。据此,依法宣告小甲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罪释放。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技术工作者涉帮信罪“无罪辩护”的典型案例。在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技术从业者因提供服务而被卷入帮信罪的追诉范围,如何准确把握技术服务合法与犯罪的界限,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策略,紧扣四大关键突破点:主观“明知”的认定突破、客观行为未达“情节严重”、因果关系切断论证、上游犯罪证据链审查。赵律师通过对全案证据的精细化分析和对技术中立原则的深入阐释,成功论证了小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正如赵律师在其专业文章中所指出的:“帮信罪辩护的核心是‘向上溯源、向下分层’。”本案正是这一辩护理念的成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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