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接送司机明知卖淫仍提供运输,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辩护从犯自首获缓刑

2026-06-03

案号:(2025)L0115刑初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某,男,38岁,上海某网约车司机。2024年8月至2025年2月期间,刘某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受雇负责接送卖淫人员往返于酒店与卖淫地点之间,每次收取车费100元,累计获利1.8万元。该团伙组织6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86万元。案发后,刘某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

刘某的家属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委托了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涉运输类协助组织卖淫案件的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刘某面临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指控,存在被判处实刑的风险。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经详细阅卷和会见刘某,发现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具有多项从宽处罚情节:刘某系受主犯雇佣参与,仅负责接送,未参与决策和利润分配;刘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刘某家属积极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8万元;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从犯证据链、自首材料、退赃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并发表了详尽的辩护意见,核心论证刘某依法应从犯认定并争取缓刑。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刘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详细阅卷、会见刘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刘某的行为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恳请合议庭依法对刘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第一,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刘某系受主犯雇佣参与,仅负责接送卖淫人员,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决策,未参与卖淫人员的招募和管理,未参与利润分配。刘某的作用是单一、被动的,在共同犯罪中明显处于从属地位,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第二,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刘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

第三,刘某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刘某家属积极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8万元。刘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

第四,刘某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刘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犯罪时间较短,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对刘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

综上,恳请合议庭依法对刘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三、判决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刘某家属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刘某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以上从宽情节,刘某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终,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接送卖淫人员型协助组织卖淫案,成功争取从犯认定并适用缓刑,充分体现了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在涉辅助性犯罪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对于运输类协助组织卖淫案件的辩护,本案具有以下重要借鉴意义:

第一,“运送人员”系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方式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运送卖淫人员系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方式之一,但并非从事运送行为的就必然构成重罪——情节和地位的综合考量同样重要。

第二,从犯认定对运输类被告人的重要意义。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司机通常系受主犯雇佣参与,处于犯罪链条的末端,作用相对次要。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积极争取从犯认定,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本案中,从犯的认定为适用缓刑创造了关键前提。

第三,自首情节在涉卖淫案件中的价值。

自首是法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涉卖淫案件中,自首情节的认定对于争取从宽处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刘某的自首情节是法院决定适用缓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四,“正当报酬”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仅领取正常薪酬”不构成出罪理由,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本案中,刘某每次收取车费100元,与其从事的运输服务基本相当,不存在异常高薪的情况。这一情节在量刑时被法院纳入考量,客观上促进了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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