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E刑初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某市公安局开展年末社会治安乱象清零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商圈周边隐蔽式涉黄推广、线下引流、线上招嫖等关联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为卖淫活动提供宣传引流的各类辅助行为。本次专项整治中,公安机关通过网络巡查、线索溯源、线下蹲守相结合的方式,查获一处依托本地休闲会所开展卖淫活动的犯罪团伙,抓获会所组织者、核心管理人员、技师若干,同步深挖上下游关联协助人员。经侦查溯源发现,该会所长期通过线下派发传单、路人推广、朋友圈宣传的方式招揽陌生嫖客,扩大涉黄经营规模,黄某系本次涉案的兼职传单派发人员,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续被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本案属于兼职引流、浅层参与涉黄协助的疑难争议案件,也是2026年协助组织卖淫罪,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黄某,现年20周岁,系本地职业院校在读学生,无任何刑事、行政前科劣迹,社会阅历浅薄,法律意识淡薄,一贯在校表现良好,无任何不良嗜好与违纪记录。2025年11月,黄某通过校园兼职群看到陌生人发布的“商圈传单派发、日结高薪、工作轻松”的兼职信息,因课余时间充裕、希望赚取生活费补贴家用,遂主动联系对接人报名兼职。对接人仅告知黄某,工作内容为商圈步行街、沿街商铺、休闲场所周边派发养生休闲体验传单,每日薪资180元,日结现结、无复杂工作内容,未告知传单对应的项目包含色情服务、未披露合作会所存在涉黄经营的核心事实。
黄某实际参与兼职派发工作共计4天,每日工作3小时左右,累计工作时长12小时,累计赚取兼职薪资720元,无任何额外提成、引流返利、业绩分红,薪资与涉黄交易数量、客源引流人数无任何挂钩机制。黄某派发的传单正面印刷正规养生、足浴、SPA休闲体验项目,附带会所地址、预约电话、到店优惠活动,版面设计合规、无任何露骨、色情、涉黄文字与图案,普通大众无法通过传单内容识别背后暗藏的色情交易。黄某全程仅负责户外公共区域传单派发,不接触会所内部经营,不接待到店顾客,不参与客源对接、预约登记、线下服务,未进入会所私密包厢,未与卖淫人员、嫖客直接接触,对会所内部存在组织卖淫的经营事实完全不知情。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经审查认为,黄某长期在涉案会所周边派发专属宣传传单,客观上为会所招揽客源、扩大经营规模提供了帮助,应当推定其主观知情涉黄经营,遂以黄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个月。黄某家属得知涉案后万分焦急,担心刑事案底影响当事人学业、毕业政审、未来就业升学,专程委托深耕协助组织卖淫罪,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领域的赵飞全律师全程代理一审案件,全力开展无罪辩护,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研判本案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精准锁定本案无罪核心逻辑:黄某主观无明知、客观无专属协助涉黄行为、无违法牟利意图、参与程度极浅、社会危害性极低,完全不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确定全程无罪辩护的核心策略。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黄某,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详细核实兼职报名流程、工作内容、传单样式、薪资结算方式、知情情况、参与时长等全部细节,固定当事人稳定、真实的供述,确认黄某自始至终未被告知传单关联色情服务、无法识别宣传背后的违法属性、无任何协助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
同时,律师开展精细化、全覆盖阅卷工作,逐一核查本案全部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抓捕经过、现场勘验笔录,重点核查传单原件、对接人聊天记录、薪资转账流水、会所经营宣传体系、同案人员供述等关键证据,精准发现本案公诉机关定罪的核心漏洞:一是涉案传单外观完全合规,无任何涉黄标识,普通公众无法甄别违法属性;二是黄某仅为底层兼职派发人员,被上层人员刻意隐瞒涉黄事实,属于被利用的工具性人员;三是黄某无任何引流提成,无牟利动机,未深度嵌入卖淫组织运营体系;四是无任何证据证实黄某知晓会所存在卖淫违法行为,公诉机关仅以派发传单、场所涉黄为由推定知情,属于典型的客观归罪。
为夯实无罪辩护体系,赵飞全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证据调取、证人出庭说明,同时整理全国近一年同类兼职派发传单、浅层引流、低获利、不知情的协助组织卖淫罪无罪判例,结合两高司法解释、最高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撰写完整一审无罪辩护词。庭审中,律师紧扣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司法裁判规则,严格坚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逐一质证公诉机关的瑕疵证据,逐条驳斥公诉机关的推定定罪逻辑,明确区分“普通商业宣传劳务”与“涉黄犯罪协助引流”的法定边界,充分论证黄某的行为属于合法兼职劳务,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依法不构成犯罪。
附:一审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黄某家属委托,我所指派赵飞全律师担任黄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阅卷、核查法律法规及2025-2026年协助组织卖淫罪,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最新司法裁判尺度,结合本案庭审质证查明的全部事实,坚定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被告人黄某依法不构成犯罪,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黄某主观上无任何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故意,无证据证实其明知涉案会所存在卖淫违法行为。主观明知是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核心前提,也是区分普通劳务与刑事犯罪的关键核心,必须达到明确知晓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仍主动提供协助、帮助犯罪运营的主观认知标准。本案中,黄某系在校学生,社会经验匮乏、认知单纯,基于勤工俭学的朴素目的参与兼职;上游对接人刻意隐瞒涉案会所涉黄经营的核心事实,仅告知其从事正规养生项目传单派发工作。涉案传单外观合规合法,无任何色情、低俗、涉黄文字图案,完全以正规休闲养生项目为宣传内容,普通社会公众、学生群体根本无法通过传单内容预判背后暗藏的违法交易。全案卷宗无任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供述笔录能够证实黄某知晓会所存在卖淫活动,公诉机关无任何直接、间接证据证实黄某主观知情,仅依靠场所涉黄、黄某派发传单的客观事实推定构罪,完全违背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第二,被告人黄某客观上未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协助行为,其派发传单的兼职劳务不属于刑法规制的犯罪协助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协助行为,特指招募、运送、看管卖淫人员、招揽嫖客、管控账目、通风报信、调度人员、维护客源等直接服务于卖淫组织稳定运营、直接助力色情交易完成的专属辅助行为。本罪规制的核心是深度依附卖淫组织、专门为涉黄违法活动提供专属协助的行为,并非普通商业宣传劳务。黄某派发的是正规养生项目宣传物料,服务于会所公示的合法经营项目,并非专门为卖淫活动定向引流,其行为不具备专属违法性、针对性,不属于法定的协助犯罪行为。黄某全程不接触嫖客、不接触卖淫人员、不参与会所经营、不对接任何涉黄交易,未对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起到任何专属、直接的助推作用。
第三,被告人黄某无任何违法牟利动机与非法获利,薪资属于合法劳务对价,进一步佐证无犯罪故意。黄某兼职期间仅获取固定日结劳务薪资,无任何引流提成、成交返利、业绩分红,薪资多少与涉黄交易数量、客源多少完全无关,不存在依托卖淫违法活动牟利的主观目的。其所得720元报酬,是普通劳务的合理对价,并非违法犯罪收益,区别于专门以协助卖淫为职业、依靠涉黄违法活动获取高额收益的核心涉案人员,足以证实黄某无参与、协助、纵容涉黄犯罪的主观恶意。
第四,本案涉案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低,无刑事追责的必要性。黄某仅短期参与4天兼职,工作时长极短、参与程度极浅、未深度嵌入卖淫组织运营链条,未主动推广违法项目、未刻意招揽嫖客、未造成任何恶劣社会影响、未引发任何危害后果。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政策,司法机关坚决杜绝轻微劳务行为刑事化,严格限制协助组织卖淫罪打击范围,仅针对核心协助人员追责,对不知情、浅层参与、低获利、无恶意的普通兼职人员坚决不予刑事处罚。
第五,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在校表现良好,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态度诚恳、认知端正,无任何抗拒、隐瞒、串供行为,无再犯社会危险性。对其定罪处罚不仅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更会彻底摧毁一名在校学生的学业前途与人生发展,刑罚效果与社会效果严重失衡。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黄某具备主观犯罪故意与客观犯罪行为,不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恳请合议庭坚守司法公正、恪守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宣告黄某无罪。
庭审辩论阶段,赵飞全律师凭借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经验,精准拆解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漏洞,清晰区分合法兼职与犯罪协助的边界,结合同类无罪判例充分说理,完整构建无罪辩护逻辑,让合议庭充分采信本案的无罪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质证、合议庭充分评议、类案比对后,完全采纳赵飞全律师的全部无罪辩护意见。法院审理查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黄某主观上明知涉案会所存在组织卖淫的违法犯罪活动,黄某派发的传单内容为正规养生项目,其兼职行为属于普通劳务范畴,客观上未实施专门为卖淫活动引流、协助组织卖淫的法定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未达到刑事定罪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宣告被告人黄某无罪,当庭释放,当事人无任何刑事案底,学业、政审、就业完全不受影响。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全国首例在校学生兼职引流类协助组织卖淫罪,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无罪标杆案例,有效纠正了司法实务中“只要为涉黄场所宣传即构罪”的机械执法误区,明确了浅层、不知情、普通劳务型引流行为的出罪边界,对同类案件办理具备极强的指导价值。在以往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存在简单归罪思维,只要场所存在涉黄违法,任何为场所提供宣传、引流、推广的人员一律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忽略宣传内容的合规性、行为人知情与否、参与深浅、获利性质等核心关键情节,导致大量无辜兼职人员被错误追责。
本案通过赵飞全律师的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精细化无罪辩护,确立了宣传引流类人员的无罪裁判规则:判断普通宣传、引流、推广人员是否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必须同时审查四项核心要件,一是是否明知场所存在涉黄经营;二是宣传内容是否专门针对涉黄项目;三是是否为卖淫活动定向引流、专属协助;四是是否依托涉黄交易获取提成返利等非法收益。若行为人仅派发合规宣传物料、不知情、无专属协助、无违法提成、浅层短期参与,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
同时,本案具备极高的社会普法价值,为广大在校学生、社会兼职人员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普通合规商业宣传兼职本身合法,无需为他人私下暗藏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甄别兼职风险无需过度恐慌,只要无主观知情、无专属违法协助、无违法牟利,即便合作单位存在隐性违法,底层普通劳务人员也受法律保护。一旦不慎被刑事追诉,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协助组织卖淫罪,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介入,通过精细化证据辩护、法理辩护,坚决争取无罪判决,守护自身清白与人生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