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9 月|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合租房屋室友私留访客涉黄,房主不知情一审无罪

2026-06-03

案号:(2025)E 刑初 ZXXX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 年 8 月,公安机关依托群众举报线索排查居民小区涉黄窝点,在董某自住商品房内现场查获一名卖淫人员与嫖客。经侦查核实,涉案房源产权人董某和好友合租自住,事前双方口头约定合租人员仅限本人居住,同住好友私下在董某不知情前提下留宿外来访客,留宿人员在房间内完成单次卖淫交易。事发当日董某全天在单位正常上班、全程不在案涉住宅内,办案机关以涉案卖淫行为发生在董某名下房产,客观提供容留场地为由,以容留卖淫罪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交由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开展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一审无罪辩护。
被告人董某当年 31 周岁,固定单位上班族,无任何治安处罚、刑事犯罪前科,自有住宅用于本人和好友合租自住,没有对外出租牟利。全案查实仅发生单次卖淫交易,涉案嫖资合计 900 元,董某没有收取涉黄相关费用、没有嫖资分成,事前对室友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一事完全不知情。公诉机关庭审前量刑建议为拘役三个月。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庭前多方取证,调取物业公司当日小区出入登记台账、董某用人单位上下班打卡记录、涉案合租人员讯问笔录、双方日常微信聊天记录,全部书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案发时段董某全天在岗务工、没有返回住所,留宿外来人员、促成卖淫交易均为合租人单方私下行为,事前未和董某协商沟通。庭审辩护围绕三大核心要点:其一,缺少主观明知构罪要件,董某对留宿、卖淫全流程毫不知情;其二,客观没有主动为卖淫人员提供居住场地,涉案场地使用系第三方单方私自行为;其三,无任何非法获利,不具备牟利型犯罪主观动因。律师同步递交全国多起合租不知情无罪生效判例,当庭提交完整无罪辩护词,全程紧扣 2025 年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司法裁判口径开展质证辩论。

附:一审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赵飞全受董某家属委托,担任董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审辩护人,结合卷宗证据、司法解释以及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现行裁判规则,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宣告董某无罪,具体意见:
第一,容留卖淫罪成立必须以行为人主观明知对方卖淫仍主动提供场所为前提,本案全部书证、言辞证据均可证实董某案发时段在外上班,室友私自留宿访客、访客私下卖淫全部是单方隐瞒行为,无任何证据证明董某事前知情、事后默许,缺失构罪必备主观要件。
第二,董某的房屋用于自住合租,双方事前约定仅限本人居住,室友突破约定私自留人留宿,该行为超出董某管控范畴,董某没有实施主动出借场地、招揽涉黄人员的容留实行行为,不能因产权归属苛责房主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全案仅单次小额卖淫,涉案社会危害性极低,董某无任何非法获利,无犯罪牟利动机,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取证,经过普法已经完善合租人员管理制度,无再犯风险。结合同类生效判例,按照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裁判标准,不知情房主不构成容留卖淫罪。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缺少核心构罪要件,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无罪。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2025 年 9 月 作出一审判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董某主观明知涉案人员在屋内从事卖淫活动,指控罪名证据不足,依法宣告董某无罪,当庭释放。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城市自住合租场景下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无罪典型判例,厘清自住合租和经营性容留场所的法律区别:自住住宅用于本人、亲友合租居住,同住人员突破约定私自留宿外人涉黄,产权人不知情、未获利、不在现场的,不满足容留卖淫罪定罪条件。很多普通自住业主容易因合租、亲友临时留宿意外牵连涉黄案件,本案提示自住群体:合租务必落实书面居住约定,明确禁止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一旦被刑事立案,第一时间委托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调取考勤、出行、聊天记录等客观书证,锁定不知情事实,争取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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