剔除无效次数与主观故意的阻击——赵飞全律师代理聚众淫乱罪取保候审案

2026-06-03

(2026)ydg(刑)取保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3月,家庭主妇黎某(化名,女)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随后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刑事拘留。据指控,黎某在2025年10月至2026年2月期间,先后三次受邀前往酒店、私人别墅等场所参与淫乱活动。办案机关初步认定其行为已达到“多次参加”的追诉标准。
黎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后,透露了一个关键细节:黎某每次去之前都以为只是普通的聚餐或唱K,到了现场才发现气氛不对。赵飞全律师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信息,决定从主观故意和有效次数两个核心点展开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会见黎某并核实了大量细节后,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详尽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及辩护意见,其辩护词逻辑严密,直击要害:
“侦查机关认定黎某涉嫌聚众淫乱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黎某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依法不应继续羁押。
首先,黎某主观上不具备聚众淫乱的犯罪故意。据黎某稳定供述,其三次受邀均被蒙骗为正常社交活动,到达现场后曾表现出明显的抗拒,甚至躲入洗手间。其后续发生的关系,均是在半推半就、被诱导的环境下发生的,这与社会上主动追求刺激的聚众淫乱有着本质区别。
其次,指控的‘三次’中,有两次根本不符合‘聚众’的法定要件。经查,黎某参与的第二、第三次活动,虽然现场有多人,但实际发生的均为‘一对一’的性关系,并不符合‘三人以上同时同地实际参与淫乱活动’的聚众标准。依法剔除这两次后,黎某的有效参与次数至多一次,远未达到‘多次参加’(三次及以上)的刑事追诉门槛。
最后,黎某系初犯、偶犯,且系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具有自首情节,无社会危险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三、判决结果
2026年4月2日,东莞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为赵飞全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公安机关采纳了律师关于“有效次数未达标”及“主观故意缺失”的观点,依法决定对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黎某在被拘留数日后顺利回归家庭。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辩护核心在于对“次数”的精准计算和对“聚众”要件的严格解释。在聚众淫乱罪的认定中,并非只要现场有三个人就算“聚众”,必须是三人以上实际共同参与淫乱活动。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成功将指控的“三次”剔除为“一次”,直接瓦解了“多次参加”的构罪基础。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在刑事辩护中,对细节的极致追求和对法律概念的精准把控,往往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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