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情节挖掘与累犯从宽的平衡——赵飞全律师代理猥亵儿童罪二审改判案

2026-06-03

(2023)CZ刑终字第1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郑某(化名,男,35岁)曾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再次作案。2022年7月至9月,郑某多次在放学途中对多名未成年女学生实施搂抱、抚摸等猥亵行为。一审法院认定郑某构成猥亵儿童罪,且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郑某不服一审判决,坚称自己有主动投案的情节,委托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提起上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纠结于实体犯罪事实,而是将辩护重心锁定在一审被忽略的法定从宽情节上。他仔细审查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发现其中存在对郑某有利的关键细节。
在二审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一审在量刑情节的认定上存在重大遗漏,导致量刑畸重。
第一,郑某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到案经过》及办案民警的证言,郑某系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指定地点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一审未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虽然郑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自首作为法定从宽情节,同样应当予以考量。累犯与自首并存时,应当在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恳请二审法院依法认定郑某的自首情节,并在量刑上予以体现。”
三、判决结果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郑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虽然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结合其自首情节,一审量刑偏重。最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二审改判的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在法定情节挖掘上的专业价值。在累犯这一不利情节下,赵飞全律师没有放弃,而是通过细致审查《到案经过》,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自首”这一关键的法定从轻情节。这不仅体现了刑事辩护“寸土必争”的专业精神,更警示我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程序性情节的精准认定,往往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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