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代理周某商铺房租维权案|一审证据不足无罪判决

2026-06-03

(2026)E刑初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至2025年,周某承租E市某商业街商铺用于个体经营,出租方为商铺所有人陈某。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赔偿条款。租赁期间,涉案商铺多次出现屋顶漏水、墙体开裂、电路故障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周某正常经营。周某多次通过微信、书面告知的方式通知出租方陈某维修房屋,陈某长期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拖延推诿,导致商铺漏水问题持续恶化,造成周某店内货物受潮损毁、停业整顿、客流流失,产生直接经营损失数万元。
依据租赁合同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出租方负有保证房屋适租、及时维修房屋的法定义务,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承租方经营损失的,承租方有权主张减免租金、赔偿损失。周某多次与陈某协商损失赔偿及租金减免事宜,陈某始终拒绝赔偿、拒绝减免租金。无奈之下,周某提出,若陈某拒不赔付经营损失,其将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维权,同时向商业街物业、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门投诉房屋违建、质量不达标、消防不合格等问题。
陈某认为周某投诉、起诉行为会影响商铺后续出租、影响自身商誉,遂向公安机关报警,控告周某以投诉、起诉为要挟,强行索要高额赔偿,涉嫌敲诈勒索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经审查后向E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指控周某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周某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始终稳定供述自身行为属于合法合同维权,不存在任何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一审无罪辩护人。律师全面阅卷后发现,本案控方证据存在致命缺陷:全案无直接证据证实周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周某主张赔偿有合同依据、有实际损失依据;所谓“要挟行为”均为法定合法维权途径;控方无法证实周某索赔金额明显超出合理损失范围。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确定全程无罪辩护思路:本案属于典型房屋租赁合同民事维权纠纷,周某有真实损失、有合同依据、维权手段合法,无非法占有目的,无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控方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宣告无罪。律师庭审全程质证控方证据漏洞,提交大量无罪证据,发表完整一审无罪辩护词。

一审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E区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周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周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辩护人。结合庭审举证、质证及全案事实证据,辩护人发表无罪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被告人周某无罪。
第一,被告人周某主观上无任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主观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是敲诈勒索罪成立的核心前提。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害人长期不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导致被告人经营受损,被告人依法享有法定赔偿请求权、租金减免请求权。周某主张赔偿,是基于自身真实经营损失的合法维权行为,无论索赔金额是否最终被司法机关全部支持,均属于民事权利争议范畴,不能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要挟行为,全部维权手段合法合规。被告人告知对方将提起民事诉讼、向主管部门投诉,均是《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合法救济途径。起诉、投诉是国家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属于恶害通告,不会产生刑法意义上的精神强制效果,完全不属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
第三,全案控方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定罪证据链,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公诉机关无任何证据证实周某虚构损失、虚构事实、恶意索赔;无证据证实周某采用恐吓、滋扰、威胁等非法手段;无证据证实周某具有恶意牟利的主观心态。仅凭被害人单方报案陈述,不足以认定刑事犯罪成立。
第四,本案本质是民事合同纠纷,应当通过民事审判、调解、协商解决,刑法不应过度介入民事私法领域。2025-2026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精神明确:对于合同履行、房屋租赁、消费服务等民事纠纷,严禁随意拔高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民事纠纷刑事化。
第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一贯品行良好,本次行为属于普通民众合法维权范畴,无任何社会危害性、无任何人身危险性,不符合刑事追责条件。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客观要件均不满足犯罪构成,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被告人周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E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经完整庭审、充分评议,全面采纳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无罪辩护意见,作出刑事判决。法院认定:周某基于真实租赁合同纠纷、真实经营损失主张赔偿,具备合法民事权利基础,维权手段合法,无非法占有目的,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宣告周某无罪。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无罪判决正式生效。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房屋租赁维权领域敲诈勒索罪一审无罪的标杆判例,司法指导意义极强,也是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精准区分民事维权与刑事犯罪、实现完整无罪判决的经典胜诉案件。房屋租赁纠纷是生活中高发民事纠纷,承租方因房屋质量、维修违约、经营损失维权,极易被出租方以敲诈勒索为由刑事报案,试图通过刑事手段压制承租方合法维权。
结合最新司法裁判规则,判断租赁维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核心审查三点:一是是否存在真实合同关系、真实损失;二是维权手段是否为法定合法途径;三是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恶意要挟、非法牟利的主观目的。只要具备合法权利基础、手段合法,无论双方协商是否达成一致、金额是否存在争议,一律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从辩护实务角度,此类合同维权类敲诈勒索案件,无罪辩护成功率极高。很多当事人被立案起诉后内心恐慌,误以为协商金额过高就是犯罪,实则民事议价自由受法律保护,刑法不干涉民事协商差额。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通过梳理合同依据、损失依据、维权合法性依据,能够彻底击破控方定罪逻辑,实现无罪判决。
本案无罪判决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刑法谦抑性三大刑事基本原则,有效遏制了房屋租赁行业“以刑压民”的乱象,保护了普通承租方的合法维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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