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最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罪案例:真实货运劳务代开结算,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一审彻底无罪辩护成功

2026-06-03

(2026)E刑初字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审理法院:东湖区人民法院(化名),侦查机关:东湖区公安经侦大队,公诉机关: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当事人:罗某(个体货运司机,化名)、癸物流有限公司(开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某,化名)、壬贸易有限公司(受票企业,负责人王某,化名)。
2024年9月至2025年9月,罗某作为个体货运从业者,长期为壬贸易公司提供货物运输、干线配送、短途转运等物流服务,累计产生运输服务费589.6万元。因个体司机无开具9%税率运输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壬贸易公司财务结算要求必须凭专票入账抵扣,否则无法结算运费。基于物流行业普遍惯例,罗某挂靠癸物流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与壬贸易公司开展运输结算,由癸物流公司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涉案增值税税额48.7万元。
全案运输服务全部由罗某自带车辆、自主完成,物流轨迹、运输台账、货物签收单完整可查;资金流为壬贸易公司对公支付至癸物流公司,癸物流扣除1%服务费后全额转付罗某,且癸物流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全部涉案税款,国家无任何税款流失。
2025年10月,税务大数据筛查发现癸物流公司开票金额与自身运力不匹配,移送公安立案。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认定:开票主体与实际服务主体不一致,属于无货虚开,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三名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当事人委托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一审辩护人,全程作无罪辩护。

二、辩护过程

(一)律师办案流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程坚持无罪辩护立场。全面梳理卷宗证据,发现公诉机关仅以“三流形式不一致”定罪,完全忽略真实物流交易核心事实。律师大量调取运输轨迹记录、车辆行驶证、货运台账、客户签收单、月度对账协议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真实服务证据链;调取全部完税凭证、银行流水,证实无税款流失、无资金回流;检索最高法指导案例、全国物流行业挂靠代开无罪判例数十份,结合2024年最新司法解释,从主观无恶意、客观有真实交易、无税款损失、无社会危害性四个维度构建无罪辩护体系,庭审中充分质证、辩论,推翻公诉机关全部入罪逻辑。

(二)一审无罪辩护词

关于罗某、徐某、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接受本案被告人罗某、徐某、王某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最新涉税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完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依法宣告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本案存在真实、持续、完整的货物运输交易,不属于刑法禁止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规制对象是无真实交易、凭空开票、虚构业务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本案中,罗某作为个体货运司机,长期为受票企业提供真实物流运输服务,每一份发票对应的运输业务均真实发生,有完整的物流轨迹、货物签收记录、对账凭证予以佐证。挂靠物流企业代开发票,是国内物流行业长期存在的合法结算惯例,是为适配企业财务制度、解决个人从业者开票难题的合规操作,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虚开行为。
其次,三被告人无任何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本罪主观构成要件。根据2024年两高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本案开票企业全额完税,受票企业仅合规抵扣真实运输成本对应的进项税额,三被告人均无偷逃税款、骗取退税、侵占国家税收的主观意图,仅是对行业开票流程的合规处理,欠缺构罪必备的主观要件。
再次,本案未造成任何国家税款流失,无实质社会危害性,不具备刑事追责基础。本罪作为实害犯,必须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入罪前提。全案税款足额缴纳、进销项抵扣合规,国家税收未遭受任何损失,未破坏税收征管秩序,仅存在发票开具形式瑕疵,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最后,依据最高法指导案例及最新裁判口径,挂靠如实代开、有真实交易、全额完税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最高法张某强案例明确确立“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规则,对于挂靠经营、真实履约、据实开票、无税款损失的行为,排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公诉机关仅以三流形式不一致定罪,属于机械适用法律,违背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本案三被告人无犯罪故意、无犯罪行为、无危害结果,恳请贵院依法宣告全案无罪。

(三)庭审补充辩护

庭审中,律师针对公诉机关举证漏洞逐一质证,彻底推翻其“形式虚开即构罪”的公诉逻辑,重点阐述物流行业特殊性、新规出罪规则及同类无罪判例,充分论证本案无刑事违法性。

三、判决结果

东湖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完全采纳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的无罪辩护意见,于2026年2月25日作出(2026)E刑初字021号刑事判决,依法宣告罗某、徐某、王某三名被告人全部无罪,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生效。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物流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无罪的标杆案例,彻底纠正了司法实践中“唯发票形式定罪”的错误裁判思维。在新规落地后,法院全面采用“实质交易审查标准”,不再单纯以三流不一致认定虚开犯罪。
本案充分证明,物流、建材、劳务等依赖个体从业者的行业,真实交易前提下的挂靠代开、据实完税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的全程无罪辩护、完整证据补强、精准法律适用,是本案实现彻底无罪的核心关键。同时为同类行业涉税案件提供了权威裁判参考,有效划定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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