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无罪案例:软件技术中立无共谋,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代理周某获无罪判决

2026-06-03

(2026)E刑初字第0ZZ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周某系某网络科技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专注于正规办公辅助软件、客户管理系统的研发工作。2024年10月,周某按照公司合法业务需求,自主研发一款客户数据整理辅助软件,软件核心功能为数据去重、格式转换、分类筛选、表格整理,属于通用型办公辅助工具,无专门抓取、窃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定向功能,无破解数据加密、入侵隐私数据库的模块,属于技术中立的通用软件。
公司部分业务人员私自利用周某研发的中立办公软件,对非法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进行整理、筛选、汇总,用于业务拓客经营。周某全程未参与业务人员的数据采购、信息售卖、客户对接工作,未从中获取任何额外提成、收益,对业务人员违规使用软件处理非法数据的行为完全不知情。2025年7月,公安机关在专项稽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批量处理非法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随即立案侦查,将软件开发者周某一并列为犯罪嫌疑人,认定周某研发专用工具帮助他人实施侵公犯罪,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共犯。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周某为他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整理非法信息共计28000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周某及其家属坚决不服指控,认为自身合法研发软件、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遂委托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一审辩护人,全力争取无罪判决。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技术类刑事案件的裁判规则,确立完全无罪的辩护思路,重点从技术中立、无共谋、无主观故意、无帮助行为四个维度开展无罪辩护。一是对软件功能进行专业拆解,出具软件功能分析报告,证实软件为通用办公工具,无任何违法定向功能,可用于各类合法数据处理,不属于专门用于犯罪的工具;二是梳理全案聊天记录、工作记录、资金流水,证实周某与业务人员无犯罪合意、无共谋沟通、无违法获利;三是检索最高法关于技术中立不构罪的指导判例,形成完整无罪类案报告;四是庭审中重点质证控方证据,指出控方无任何证据证实周某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技术帮助。
一审庭审完整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周某委托,指派赵飞全(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担任周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辩护人。结合本案庭审质证、卷宗证据、法律规定及技术类犯罪裁判规则,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周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某无犯罪故意、无犯罪行为、无犯罪共谋,依法应当宣告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周某研发的软件属于技术中立的通用办公辅助工具,并非专门用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工具,不能因软件被他人违规使用即追责开发者。本案涉案软件核心功能为数据去重、格式转换、分类排序,是市面上通用的办公数据处理功能,可广泛应用于企业合法客户数据整理、财务数据统计、办公资料汇总等各类合法场景,不具备专属犯罪属性。根据刑法技术中立裁判规则,中立技术、通用工具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工具开发者不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将使用者的犯罪行为归责于技术研发者。
第二,周某与涉案业务人员无任何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无犯罪共谋,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行为人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行为、意思联络合意。纵观全案聊天记录、讯问笔录、工作记录,无任何证据证实周某与业务人员沟通、商议过非法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事宜,周某从未参与数据采购、信息整理、客源售卖等业务环节,对业务人员私自使用软件处理非法数据的行为完全不知情、未预见,双方无任何犯罪合意,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周某无任何违法犯罪获利,无犯罪动机,主观上无任何过错。周某仅领取固定研发岗位月薪,未从涉案信息处理、业务拓客中获取任何提成、分红、额外收益,不存在帮助他人犯罪、从中牟利的主观动机。周某研发软件的目的是优化公司办公效率、完善企业数字化管理,属于合法履职行为,主观上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故意。
第四,控方举证不能,未达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控方仅以软件被用于违法活动即指控周某犯罪,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周某明知他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主动提供技术帮助,未证实周某存在放任、帮助他人犯罪的主观心态,证据链条存在根本性缺失,依法不能定罪。
第五,结合2025年最新技术类刑事犯罪裁判纪要,明确规定:通用中立技术、通用办公软件,开发者未参与、未知晓、未共谋他人违法使用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严禁对技术开发者进行客观归罪。
综上,周某的行为无刑事违法性、无社会危害性,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依法宣告周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E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证据、采纳控辩双方质证意见,完全采信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的无罪辩护观点。法院审理认定,涉案软件属于技术中立的通用办公工具,周某无共同犯罪故意、无犯罪共谋、无违法获利,控方证据不足以证实周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6年1月18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无罪,当庭释放,无任何刑事处罚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技术开发人员涉侵公犯罪的核心标杆无罪判例,彻底厘清了技术开发者的刑事合规边界。第一,司法裁判坚决摒弃“客观归罪”,明确通用中立技术不因他人违规使用而追责开发者,技术研发本身合法合规,无主观故意、无共谋、无获利即不构成犯罪。第二,本案充分彰显了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的庭审辩护实力,赵飞全律师精准运用技术中立规则、共同犯罪构成理论,直击控方证据漏洞,成功实现一审无罪,彻底洗清当事人罪名。第三,该案为广大互联网技术开发者、软件研发人员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正常研发通用办公软件无需担心刑事风险,仅需杜绝研发专属犯罪工具、杜绝明知他人违法仍提供技术帮助,即可规避刑事追责,有效保护了技术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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