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辩护|孙某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案获缓刑判决

2026-06-16

案号:(2026)X刑初字08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至10月,孙某系社区小型超市经营者,为节省日常电费开支,擅自关闭超市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化消防设施,仅保留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手持灭火器等基础消防设备正常使用。

经查,涉案超市经营面积仅180平方米,主营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无易燃易爆、高危货品存储;日常客流量较小,高峰时段在场人员不超过20人;超市位于社区沿街商铺,周边无高危风险源。孙某关闭消防设施期间,全程无火情、无火灾隐患、无安全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当地消防部门日常巡查发现该违规行为后,当场责令孙某限期整改。孙某第一时间恢复全部消防设施运行,完成设备调试、检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事实,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公诉机关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实刑,不同意适用缓刑。孙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辩护,全力争取缓刑判决。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重点围绕本案情节轻微、无实质危险、自首悔罪、积极整改、初犯偶犯等核心从轻情节展开辩护,精准论证本案符合缓刑全部适用条件,突破公诉机关实刑量刑建议,依法向法院提交专项缓刑辩护词,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孙某家属委托,我作为危险作业罪律师,依法出庭参与本案一审诉讼。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构成危险作业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恳请法庭综合全案轻微情节,对孙某适用缓刑,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孙某主观恶性极低,违规行为系贪图小额便利、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无放任安全风险的恶意。孙某作为普通个体商户经营者,缺乏消防安全生产专业法律认知,仅为节省小额电费擅自停用自动化消防设施,并非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刻意冒险作业、放任火灾事故发生。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相较于恶意关闭消防设施、违规经营高危场所的行为人,主观恶性显著轻微。

第二,本案无刑法意义上的现实危险,风险可控、无任何危害后果。涉案超市经营面积小、货品单一、无易燃易爆危险品,人员流动少且人员密集度极低,周边无高危安全隐患。孙某停用自动化消防设施期间,全程无火情、无火灾隐患、无人员伤亡、无财产损失,未对周边居民、过往群众的公共安全造成任何威胁,不存在紧迫、重大的安全事故风险,案件危险程度极低。

第三,孙某案发后主动整改止损,彻底消除全部安全隐患,补救措施及时到位。消防部门巡查发现问题后,孙某第一时间全面恢复所有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完成设备调试、检修与校验,确保消防系统完整有效,彻底消除违规隐患,有效杜绝了后续安全风险,最大程度弥补了自身违规行为造成的合规瑕疵。

第四,孙某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彻底。案发后孙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违规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一贯合法合规经营,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再犯可能性极低,完全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从宽处理要求。

第五,对孙某适用缓刑符合司法裁判导向,兼顾法理与情理。孙某为个体小微商户,商铺经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实刑判决将直接导致商铺停业、家庭断收,违背小微企业及个体商户司法保护政策。同时孙某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监管规定,表现良好,居住地社区具备完善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辩护人认为,孙某涉案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无实质安全危险、整改彻底、悔罪诚恳,完全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实刑量刑建议未充分考量全案从轻情节,恳请法庭依法对孙某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充分考量本案轻微违规属性、无风险无后果、当事人全部从轻情节,完全采纳专业的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的缓刑辩护意见。

2026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内责令其常态化落实消防设施维保,定期接受安全合规检查。孙某成功规避实刑,正常经营、生活不受影响。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个体商铺消防设施违规类危险作业罪缓刑辩护的典型案例。实务中,大量小微商户、临街店铺因消防安全认知不足、贪图小额成本,出现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的违规行为,极易被立案追诉。

此类案件辩护核心,在于弱化主观恶性、否定重大现实危险、凸显主动整改与自首悔罪情节、适配小微商户司法从宽政策,打破“消防违规必实刑”的机械追诉逻辑,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结果。

赵飞全律师深耕安全生产刑事辩护多年,精准把握小微商户类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精准区分恶意违规与过失性合规瑕疵,在坚守消防安全司法底线的同时,充分保障个体经营者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惩戒与教育挽救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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