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辩护|孙某废水渗漏案获缓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6-06-16

案号:(2026)X 刑初字第 0XX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 年 7 月至 10 月,孙某(化名)系某小型食品加工厂负责人,工厂污水处理池因年久失修,池体出现裂缝,导致少量生产废水缓慢渗漏至地下土壤,未通过管道外排,未流入河流、水源地。经生态环境部门监测,渗漏废水主要为有机物污染,化学需氧量(COD)超标 2 倍,无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范围集中在污水处理池周边 5 平方米区域,土壤轻微污染,无扩散迹象,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共计 8 万元。孙某发现渗漏后,因担心罚款,未及时上报,仅简单修补裂缝,未彻底整改,后被周边群众举报案发。案发后,孙某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事实,全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 8 万元,彻底重建污水处理池,完成环保合规整改,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公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认定孙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同意适用缓刑。孙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一审辩护人,争取缓刑判决。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渗漏性质、污染程度、主观恶性、整改修复、缓刑适用条件五大核心维度展开辩护,主张孙某行为情节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向法院提交《缓刑适用辩护意见》,庭审中发表专业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孙某家属委托,我作为污染环境罪律师,依法出庭参与本案一审诉讼活动。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构成污染环境罪无异议,但恳请贵院充分考量本案全部从轻情节,对孙某适用缓刑,具体辩护意见如下:第一,废水为缓慢渗漏,非主动排污,主观恶性极小。本案中,废水渗漏系污水处理池年久失修、裂缝导致的被动渗漏,非孙某主动通过暗管、渗坑、管道等方式偷排、排污;孙某无主动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的主观故意,仅因担心罚款未及时上报,主观恶性远低于主动偷排、规模化排污的行为人。第二,污染程度轻微,范围极小,无实质严重危害后果。渗漏废水仅有机物超标 2 倍,无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性极低;污染范围仅污水处理池周边 5 平方米,无扩散至河流、水源地、农田等区域,未造成地下水污染、农作物死亡、人员损害等严重后果;生态损害价值 8 万元,数额极低,远低于 “情节严重” 50 万元的升格标准,社会危害性极其有限。 第三,孙某积极整改修复,彻底消除污染影响,悔罪态度诚恳。案发后孙某立即停止生产,全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 8 万元,聘请专业机构清理污染土壤,拆除旧池、重建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升级环保设施,完善运维台账,彻底完成环保合规整改,污染影响已完全消除,无再犯可能性。 第四,孙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赔偿、主动整改等多项法定从宽情节。案发后孙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主动整改修复,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第五,孙某系初犯偶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孙某无前科劣迹,一贯合法经营,此次系初犯、偶犯;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监管规定,无违规违纪行为;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需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年迈父母;涉案工厂为小型家庭作坊,员工 8 人,适用缓刑可避免企业倒闭、员工失业;居住地社区出具评估报告,同意接收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辩护人认为,孙某虽构成污染环境罪,但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有限,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赔偿、主动整改、初犯偶犯等多项从轻情节,完全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不同意适用缓刑的意见未充分考量本案情节,恳请贵院依法对孙某判处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继续经营企业、承担家庭责任的机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综合评议全案事实、证据、辩护意见及 2026 年最新环境犯罪司法裁判尺度,采纳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的缓刑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定,孙某构成污染环境罪,但综合考量其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赔偿、主动整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有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小微企业经营需求等全部从轻情节,依法可适用缓刑。

2026 年 4 月,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污水处理、排污相关经营活动。孙某成功规避实刑处罚,无需入狱服刑,顺利适用社区矫正,保住了家庭作坊与员工就业,实现案件最优辩护结果。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污染环境罪小型作坊废水渗漏类缓刑辩护的典型案例,核心辩护逻辑在于区分被动渗漏与主动排污、弱化污染危害程度、夯实整改修复与认罪悔罪情节、适配小微企业与家庭责任考量,契合最新司法实践对轻微污染、小微企业案件的缓刑从宽导向。司法实践中,小型家庭作坊、个体加工厂因设施老化导致的轻微废水渗漏案件,当事人多为初犯偶犯、积极整改、危害后果极小,是缓刑适用的重点对象。

污染环境罪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审查五大核心要点:一是排污方式,区分被动渗漏、设施故障与主动偷排、逃避监管;二是污染程度,核查污染物类型、超标倍数、污染范围、损害价值;三是主观恶性,证明无主动排污故意,仅为疏忽或侥幸心理;四是整改修复,收集赔偿凭证、修复记录、合规整改验收证明;五是社区矫正条件,结合家庭责任、小微企业经营需求、社区评估报告,论证缓刑必要性。

赵飞全律师凭借丰富的小微企业环境犯罪缓刑辩护经验,精准把握轻微污染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判决,既维护了生态环境司法权威,又保障了小微企业生存、家庭稳定与员工就业,充分体现了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在新型轻微环境犯罪案件辩护中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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